外国人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须知(探亲)
一、居留证件申请(延期)
长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渝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渝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本人须到场回答有关询问,按照规定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护照及签证。
2.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提交一张近期两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并出具出入境证件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须在具有重庆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采集检测条件的相馆拍摄照片并领取回执单)。
3.长期探望因工作在渝居留外国人的家庭成员,(1)提交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或相关街道、派出所、***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所属国驻华使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公证等;(2)提交被探望人的有效护照首页及签证页、相关工作证明材料;(3)提交被探望人在渝邀请单位致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中文公函,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1、邀请单位、被探望人和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事由:包括来华活动内容、在华停留期限,以及出入境行程安排;3、遵守中国法律担保;(4)单位系***为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的,除提交以上签证证件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邀请接待外国人单位信息表》、《邀请接待外国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责承诺书》(表格及承诺书下载网址:http://www.cqga.gov.cn);2、交验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原件;3、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专管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外国人再次探望同一人提交申请材料时,血亲关系的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4.长期探望因学习在渝外国人的家庭成员,(1)提交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或相关街道、派出所、***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所属国驻华使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公证等;(2)提交被探望人的有效护照首页及有效签证页;(3)院校致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中文公函,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1、院校、留学生和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事由:在华停留期限,以及出入境行程安排;3、遵守中国法律担保。外国人再次探望同一人提交申请材料时,血亲关系的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其他因私事务人员,提交处理私人事务(如处理收养、继承遗产、参加诉讼等事务)或者具有人道主义原因的证明材料。
6.18周岁以上***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国内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二、居留证件补发申请
外国人因所持居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可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居留证件。本人须到场回答有关询问。除提交《居留证件申请》中的所有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留证件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提交新护照、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
2.居留证件损毁的,应提交新护照、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
三、温馨提示
1.在申请签证证件之前,须已在住宿地进行外国人住宿登记(在旅馆住宿的,在旅馆前台办理住宿登记。在旅馆以外场所住宿的,留宿人或本人须于抵达住宿地24小时内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不需提交登记凭证。
2.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3.证明材料系境外相应机构提供的,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证明材料系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翻译机构:重庆博雅翻译服务有限公司
4.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申请延长居留证件期限的,应在居留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6.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同时提交相关证明。
7.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签证证件被收存期间,15个工作日内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8.涉及享有更优惠签证政策便利的外籍华人(外籍华人包括: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或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提交本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或其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或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等);本人从未具有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9.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持外国护照在华***提出签证申请的,需提交本人出生证(境外的需认证和翻译)原件及复印件、外籍父(母)的外国护照复印件,中方父(母)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出生在境外的还需提交未成年人出生之时中方父(母)中国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若经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不予签发签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10.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在约定时间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予撤销受理。
1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办结(情况调查时间除外)。
五、收费标准:
(一)一年以内有效期居留许可:400元;
(二)一年(含)至三年以内有效期居留许可:800元;
(三)三年(含)至五年(含)有效期居留许可:1000元。
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